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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3-29 09:29:03 发布者:政策法规科 阅读次数:

2015-8-18 9:59:19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章新生对条例进行了专门解读。[3]
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
   条例:不得禁止、限制外来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和参与招标活动。国家机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培训、展览、考核、达标、评比、表彰等活动并支付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解读: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因素,保护其合法权益,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最主要方面,因此,条例设置专章规定保护企业权益,特别禁止地方保护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禁止向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
   条例: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收入应当全额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
  解读:优化环境应当加强对公权力的规制,《条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此外,《条例》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实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和重复收费。
  司法机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强制措施,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经济环境不优要约谈“一把手”
   条例: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定期公布经济发展环境情况白皮书制度,对经济发展环境评价不优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解读:武汉一家食品企业负责人涂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些规定都很好,关键要强化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在监督保障机制方面也作出详细规定,如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投诉者。媒体对重大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可以依法及时予以曝光。